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民营医疗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在“鼓励全社会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办医”的政策指引下,我国医疗机构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医形式多样化的发展态势,逐步形成了以公立医院为主导,私立医疗机构、股份制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结构。实践证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医疗市场竞争,不仅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有利于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创办卫生事业,还可以促使医疗服务态度和质量得到改善和提高,最终使广大患者受益。随着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医疗卫生领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民营医疗机构以其灵活高效的运营机制,在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个别民营医疗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缺乏道德约束,过分追求利润而盲目经营,以致损毁了民营医疗机构的声誉,并使得那些诚信守法的民营医疗机构也深受其累。为促进我国民营医疗事业发展,重树民营医疗机构的良好形象,中国民营医疗机构协会将联合中国诚信经营管理协会拟于2005年9月23——25日在山东·泰安举办“中国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与发展论坛及诚信承诺重于泰山公益活动”,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论坛主题:管理、发展、诚信、创新
1. 民营医疗机构的现状与发展
2. 民营医疗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3. 民营医疗机构在医疗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4. 民营医院如何走出诚信困境
5. 民营医疗机构集团化发展可行模式和发展方向
6. 新形势下我国部分城市医院投融资现状与趋势
7. 民营医疗机构的品牌建设
8. 投资兴办民营医疗机构的政策和申报程序
9. 关于民医营医疗机构如何进入医保定点单位
10.关注、探讨医疗广告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11.民营医疗机构如何突出特色、强化服务、正确宣传、取信患者
12.民营医疗机构讲诚信泰山作证万人签名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国民营医疗机构协会
中国诚信经营管理协会
媒体支持:中国民营医疗机构协会网、中国民营医疗机构导刊、香港阳光卫视、新浪健康频道、搜狐等。
三、论坛时间、地点
2005年9月23—25日 山东泰安
四、会议拟请参加人员
卫生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省、市、自治区政府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领导、各级民营医院(诊所、科研院所)、医院管理公司、投资机构、医疗器械及医药企业等。
五、报名方法及费用
1、论坛收费标准:2200.00元人民币/人(含会议期间食宿、资料、会务册、市内交通、通讯录、照相、礼品等费用)。
2、请参加论坛的代表填写报名回执表(附后)传真至:(010)51662484或寄至:北京100071-87信箱(邮编:100071) 中国民营医疗机构组委会(收)。
六、中国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与发展论坛暨诚信承诺重于泰山公益活动宣传方案
A:冠名赞助 —— 6万元
• 成为本次论坛的“赞助单位”,在所有宣传活动中以“ XX 赞助”的形式出现
• 成为诚信承诺重于泰山公益活动的“赞助单位”
• 赞助企业高层领导出席开幕大会并讲话。
• 主席台背板标注企业的名字和 LOGO,会议现场入口处4个易拉宝展示
• 资料袋可由赞助企业提供,内装赞助企业宣传资料和礼品
• 会场条幅一个,会刊封面彩色广告
• 欢迎晚宴上致辞,赞助单位相关人员与参会代表现场交流
• 在会议期间播放赞助公司的宣传片
• 赞助企业可以持本次会议的邀请函邀请各医院院长参会,免费5名参会名额
B:类赞助 —— 3 万元
• 成为本次大会的“协办单位”,在所有宣传活动中以“ XX 协办”的形式出现
• 成为诚信承诺重于泰山公益活动的“协办单位”
• 安排公司领导在主题论坛中演讲
• 资料袋内装赞助企业宣传资料,参会嘉宾礼品提供
• 会议现场 2 个易拉宝展示
• 会刊封底彩色广告、参会代表证广告
• 赞助企业可以持本次会议的正式邀请函邀请各院长参会,免费3名参会名额
C:类赞助 —— 2 万
• 成为诚信承诺重于泰山公益活动的“发起单位”
• 会刊封二或封三彩色广告
• 会议议程广告,指路牌广告
• 提供1名免费(会议注册费)参会名额
D:会刊广告:
• 会刊广告
4500元/彩页(成为诚信承诺重于泰山公益活动的“发起单位”)
1500 元/黑页
七、组委会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北京100071-87信箱 邮 编: 100071
HTTP://www.myyl.org
E-mail: myyl-china@126.com myyl@myyl.org
电 话:010-51662484 69269943 传 真:010-69269943
联系人:姜建红 柯清华
八、附件:参会报名回执表
中国民营医疗机构协会 中国诚信经营管理协会
二ОО五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管理、发展、诚信、创新
报 送:国家卫生部、工商局总局、理事长
抄 送: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