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纠风工作简报
(第10期)
卫生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按:为了进一步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减轻群众看病负担,福建省卫生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医疗机构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工作的意见》。现予以转发,供参考。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医疗机构
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工作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坚持医疗机构发展方式、发展速度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卫生事业宗旨相符合。以控制费用为抓手,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不断强化科学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为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作出应尽的努力。
(二)工作原则
1.加大政府监管的力度。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对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责,要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等管理行为,抑制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增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履行政府职能,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有效的监管手段,努力做好医疗机构控制医药费用增长的各项工作。
2.要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作为控制医药费用的切入点。医疗服务质量是医疗机构的永恒主题。医疗机构要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切入点,有效地控制医药费用,减轻患者疾病负担,这是控制医药费用增长的根本目的,也是创新医疗机构管理模式的关键所在。
3.促进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控制医药费用有利于医疗机构改变粗放型的发展模式,逐步建立集约型的发展模式。医疗机构在坚持医疗服务质量的原则下,通过创新管理理念,建立现代管理模式,降低经营成本,提供优质服务,重建市场信用,真正实现全省医疗机构的集约化管理,可持续发展。
二、指标设定与控制
(一)指标设定
为了有效控制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增长,设定5个项目作为控制指标。即:每门诊人次收费水平;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 合理用药抽查合格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抽查准确率。
实施对象:全省卫生系统县及县以上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控制办法
根据不同指标功能采取不同的控制方法。合理用药抽查合格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抽查准确率等采用百分比控制法; 每门诊人次收费水平、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等采用基数计算控制法。各指标具体控制设定如下:合理用药抽查合格率为95%;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为70%;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抽查准确率为95%。(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每门诊人次收费水平”与“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指标控制分两个阶段实行。第一阶段:2005-2006年实行零增长,即各医疗机构的人均医药费用不高于2004年水平。第二阶段:2007年以后实行控制增长,即各医疗机构人均医药费用的增长幅度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具体控制幅度另定。控制指标的检查与考核:控制指标(控制指标的口径说明见附件)采取分级核定的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具体负责核定省属医疗机构的控制指标;设区市卫生局具体负责核定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和县(区、市)级医疗机构的控制指标;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设区市和县(区、市)医疗机构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三、切实做好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科学管理,集约经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自觉担负起社会责任的高度,从全面保障和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维护医疗机构社会信用的层面上,从推动医疗机构科学管理、集约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管理理念创新上,正确认识开展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减轻群众看病负担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宣传做好这项工作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努力把卫生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理念转化为医疗机构管理者和广大医务工作者的自觉行为,切实做好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减轻群众看病负担这项工作,共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全面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做好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医疗机构要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实施细则,落实相关制度规定,使医疗机构内部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尽快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出台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机构要把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列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收费内部监控机制和管理制度,提高依法收费的自觉性。医疗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医疗服务信息,信息公布可采用电子屏幕或公示栏等形式公示医疗服务价格,使用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库,按规定向病人提供费用清单,对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共同做好药品及耗材(包括检验试剂,下同)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切实降低招标药品价格,减轻群众看病负担。省卫生厅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药品及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努力降低招标药品及耗材价格;各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支出中80%以上的品种和金额,纳入集中招标采购,90%以上的耗材,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各医疗机构在确认中标药品和医用耗材时,必须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医疗机构执行招标情况的督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各级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能,全力保障控制医药费用增长这项工作的全面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履行监管职能的科学方法;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督查小组,对所属医疗机构执行控制医药费用增长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抽查门诊处方、住院病历、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采购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执行情况、财务与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对所属医疗机构的督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公开通报,并备份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制度管理。医疗机构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是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的追究制度。
1.把控制医药费用的各项指标纳入医疗机构管理评价体系,做好医疗机构的管理评价工作;没有完成年度医药费用控制指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2.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执行情况与医务人员的晋升、聘任工作挂钩,对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的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该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3.对弄虚作假,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医疗机构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4.分级管理、超控上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年终核查中,对超过控制指标的医疗机构,按其超控数额(计算方法见附件)核定上缴额,医疗机构要按照核定上缴额全额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用于公共卫生、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医疗机构的发展等。对医疗机构超过核定的人均医药费用所取得的医疗收入部分,不得作为单位计提奖金总额的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