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协会首页 | 行业动态 | 部委公告 | 政策解读 | 关注医改 | 协会通知 | 协会活动 | 管理智场 | 学术天地 | 诚信推荐 | 单位风采 | 合作信息 | 医院招聘 | 网站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民营医疗机构协会 >> 部委公告 >> 省厅政策 >> 部委公告正文
 
最新推荐
 
图文通告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部委公告
 
云南出台《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云南出台《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6 14:30:51
近日云南省卫生厅出台《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
  
  该意见指出:民营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民营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法律地位,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在财产权、经营权、技术职称评定、临床重点专科及等级医院评审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
  
  “实施意见”中明确了个人进入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的一些政策,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到个体私营医疗机构工作的离退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减发其法定的离退休经费。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本人愿意辞职到个体私营医疗机构工作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此外,民营医疗机构在用人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其人事档案可由属地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实施意见”鼓励个体私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改组和改造;鼓励民间资本在适宜的领域中投资,如投资举办口腔、五官、医疗美容、老年病及慢性病护理、康复等专科医院和中医、民族医疗机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竞争或招标,多形式、多渠道投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到医疗资源薄弱的农村投资举办医疗机构。
 
部委公告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部委公告:

  • 下一篇部委公告: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协会章程 | 会员中心 | 管理登录 | 
    Copyright © 2003—2015中国民营医疗机构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通讯地址:北京100071-87信箱 邮 编: 100071 网址:http://www.myyl.org 电 话:010-51662484 传真:010-51662484
    E-mail:myyl-china@126.com 京ICP备05034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