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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       

中共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6 14:30:55

中 共 宿 迁 市 委 办 公 室 文 件

(2006年2月18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扩大医疗资源总量,增加医疗服务供给,引入竞争机制,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现就加快民营医院(含改制的民营医院,下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营医院的重要意义,明确我市发展民营医院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民营医院是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营医院对于深化医疗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由“办医院”向“管医院”转变;对于拓宽医疗卫生事业投资渠道,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构建现代国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形成医疗服务公平竞争机制,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观念、体制、政策、方法上不断创新,努力促进民营医院大发展、快发展。
  发展民营医院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理念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快速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老百姓认可的医疗服务体系。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平等待遇,强化扶持措施,营造民营医院发展的良好环境。到2010年,民营医疗资产要占全市医疗卫生资产总量的75%以上,形成一批规模大、质量高、特色鲜明、社会声誉良好的民营医院,民营医院的整体水平得到很大提升。

   二、将民营医院发展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为民营医院发展预留充分的空间。各级政府要重点鼓励、扶持民营医院的发展,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点布局中,民营医院的数量和资源量都要留有一定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先审批发展民营医院。原则上,各级政府不再新办常规医疗服务机构。

   三、放开医院机构准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兴办民营医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均可依法采取独资、股份、联办、合作和中外合资等多种形式申办民营医院。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医资格要求,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与我市卫生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医疗机构,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的医疗服务经验和医院管理理念。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院准入规模标准,鼓励民营资本到医疗资源薄弱地区兴办规模医院。要公开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准入标准的民营医院应及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设置任何审批障碍。

   四、建立公共财政激励机制,大力支持民营医院发展。从2006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激励民营医院发展专项经费,各县(区)政府也应加大对民营医院的奖励力度,促进民营医院大发展、快发展。对在市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县级城市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乡镇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民营医院,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政府财力状况,按投资额1-5%进行奖励。奖励经费专项用于医院设施、设备建设。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营医院事业的发展。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的用地可申请划拨使用,与公立医院同样减免有关建设规费。即在建设规费方面免收地方行政性收费市以下留用部分,在服务性收费方面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五、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体制改革。将部分政府所办的城市公立医院改制为民办医院,是发展民办医院的重要形式和途径之一。对政府已明确不再举办的公立医院,要通过整体产权出让、政府先参股后逐步退出、先国有民营后逐步转让产权等方式进行改制、重组。

  六、民营医院可以自愿选择营利或非营利医院性质,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民营医院选择非营利性质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选择营利医院性质的,医疗服务价格自主定价,药品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恢复征税5年内市内地方留存部分先征后返还,6-10年内减半返还。

  七、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解除民营医院职工后顾之忧。所有民营医院均参照公立医院标准,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并可以随着人员流动在市内各地进行转移对接。民营医院聘用相应技术职称的人员,应按事业单位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其他人员应按企业标准参加社会保险。

  八、统一不同性质医疗机构人事管理,顺畅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人才自由流动。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卫生人才服务中心,不论所有制性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人员在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所有医疗机构通过人才市场选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由卫生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合同鉴证,实行人事代理。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公立医院职工到民营医院工作。公办、民办医院的职工互相合理流动,任何单位不得为人才流动设置障碍。公立医院人员流动到民营医院工作,在原公立医院工作期间单位所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视同已缴。民营医院职工流动到公立医院工作的,社会保险关系同时流动。在民营医院工作的职工,其资格认定、聘用、业务培训、职称评审、晋级、调资、评优、职龄计算等与公立医院职工同等对待。

  九、所有医疗市场向民营医院平等开放。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干部医疗定点和各类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选定上,在参加急救120医疗网络上,对民营医院不得有任何所有制歧视,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同样标准、同等条件、同样监管。充分尊重患者的自主择医权。在业务培训、参加学术组织和学术活动、医疗技术准入、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有条件的民营医院可以申请有关卫生科研项目、课题并获得相应的经费资助。

  十、民营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政府应当给予补偿。民营医院应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无主病人、特困病人等给予力所能及的救治;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民营医院必须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政府按花钱买服务的原则予以一定经济补偿。

  十一、加强对民营医院的指导和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把民营医院事务纳入统一管理,与公办同类医疗机构同等对待。指导民营医院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办医方向,贯彻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努力提高办医质量,培育自身品牌;指导民营医院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理顺内部管理关系。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健全医院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指导民营医院增强法制观念,坚持诚信办医原则,开展公平竞争;指导民营医院规范人员聘用工作,维护职工、病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十二、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院包括民营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核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等方面的信息,促进各类医院健康发展,引导患者选择医院合理消费。要依法履行对民营医院的监督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与标准,及时对民营医院进行分等定级,加强对民办医院执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及执业行为的监督。加强民营医院医德医风教育,依法诚信服务。民营医院应自觉接受卫生、药监、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建立和完善民营医院行业协会,在维护民营医院合法权益的同时,自觉强化行业自律与协调,开展民营医院咨询、评估、审计、代理服务等,逐步建立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和预警管理等民营医院信用评价机构和管理制度。

  十三、加强对民营医院工作的领导,营造有利民营医院发展的宽松环境。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营医院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和办事日程,把发展民营医院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民营医院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切实帮助民营医院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大力支持民营医院发展。特别是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药监、物价、税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劳动保障、人事、工商、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促进民营医院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营医院享有与公立医院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营医院合法的医疗活动和正常医疗秩序,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随意进入民营医院检查。严禁对民营医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营医院合法财产,严禁强行要求参加不合理的评比、报刊征订、竞赛、研讨等活动。对上述行为,民营医院有权拒绝和举报。

  维护良好的医疗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所有民营医院依法平等地参与医疗市场竞争。大力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查处、取缔无证行医和不规范医疗行为。

  十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委、市政府、各县(区)、各部门以前下发的文件及规定,凡与本意见精神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十五、本意见解释权属市卫生局。

(此件发至县区)


  主题词:民营医院 发展 意见

  中共宿迁市办公室 2006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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